一副近视眼镜左右眼度数配反,直到4年后才发现,一名公交车司机将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并上报赔礼道歉。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阿勇各项损失3400.18元。
公交司机:
眼镜配反危害他和乘客安全
阿勇(化名)是厦门一名公交车司机。2004年1月23日,他到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前埔分店配眼镜,测眼验光后,左眼200度、右眼275度,店员按这个标准给他配了眼镜,并将左右眼度数写在客户手册的处方记录栏上,阿勇在上面签字确认。
2004年2月,阿勇不小心把眼镜摔坏了,又到前埔店配了一副加膜玻璃片眼镜。这次没验光,店员按旧方帮阿勇配好眼镜,并在处方记录栏写上左眼300度、右眼250度。
去年5月28日,阿勇到另外一家眼镜公司验光时发现,他眼睛的实际度数是左眼250度、右眼300度,这与2004年2月配的眼镜度数正好相反。同日,阿勇到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前埔分店测眼验光,结果为左眼250度、右眼300度,
阿勇说,4年来他戴着这副左右眼度数相反的眼镜,眼睛总觉得不舒服,严重危害了他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就把这家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厦门宝岛眼镜公司说,2004年2月阿勇说不用验光,就按他带来的一副眼镜旧方配,店员照办了,而且将数据写在处方记录栏上,阿勇也签字确认了,这说明店员是按阿勇的要求配镜的。再说,现在都过去4年了,阿勇根本无法证明,法庭上出示的眼镜就是当时店员配的那副。
厦门中院:
眼镜公司责任七成 不用登报道歉
厦门中院认为,厦门宝岛眼镜公司作为专业眼镜店,有义务为顾客配制正确、健康的眼镜。但因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阿勇左右眼镜片倒置,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由于其过错造成的70%民事责任,即400.18元。而阿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方记录栏签字时未及时发现所记载眼镜度数与其眼睛实际度数不符,且在眼睛有不适的情况下长期放任,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另外,镜片与眼睛实际度数不符,确会致人眼睛不适,带来工作、生活的不便,阿勇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法院视侵权情节及后果等情况酌定为3000元。至于阿勇要求眼镜公司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