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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创新药研发赛道竞争激烈 应及时申请专

8月20日,由人民网·人民健康主办的“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强化药品科技创新支撑”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明德,从三个方面解释了知识产权制度对药品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李明德表示,推动药品的研发创新,不仅需要政策、资本、人才、土地等支撑要素,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也至关重要。

首先,在药品的科研创新中,医药企业要及时申请专利。医药创新研发是一条高成本赛道,医药企业会付出高昂的资金、人力、时间成本。同时,同一品类的创新药同时会有多家企业进行研制。因此,我国在鼓励医药创新的同时,也鼓励药企适时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保护的20年内,专利权人的研发与收益是受保护的,有专有权。

其次,发明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所谓新颖性,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公开文献上没有记载过,没有公知、公用过的发明才可以获得专利。在实际的研发过程中,要避免“闷头做创新”的问题,要做到先查询、再科研,避免在申请专利时已存在相关专利。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新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创造性不是小改小革,而是质的飞跃。在医药创新领域,改进发明也非常重要,通过改进发明使其原功能增多、副作用减小,也是具备创造性的。”李明德说。

实用性标准是指发明能够被实际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从实用性出发,李明德建议,发明人申请专利时要充分披露己方技术方案,让其他研发企业充分了解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与科研深度。

李明德特别指出,专利权也是一项财产权。这项财产权和我们拥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有形财产权同等重要,应该得到全社会、全行业的关注与尊重。从完善专利制度角度来看,鼓励前沿性发明与改进性发明相伴而行。“以创新药研发举例,一个前沿性发明做出来后,它的市场化、功能的改进都需要大量其他医药企业去尝试,要有不同级别的医药企业把前沿性发明进一步改进、完善、优化,并推动其市场化。”李明德说。

据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6月1日生效。李明德表示,为了充分调动企业研发创新药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给予最长不超5年的延长期限。这一新的修订,是对我国创新药专利保护的一个回应。然而其中所适用药品的范围如何界定,例如新法修订之前获批的新药是否可以享受这一延期制度,学术界仍有些不同的争论。如何落实这一新制度,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实施。在他看来,该问题应该以市场规则为出发点,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考虑新药研发的巨额成本投入及企业所承担的高风险,具体落实新药专利的延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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