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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 男子追讨14年抚养费

        婚后十多年,男子发现养育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后,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日前,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女方赔偿男方各项费用18万元。张某与妻子王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2009年王某生下了儿子小明,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张某的父母日常会帮忙照顾小明。没多久因生活琐事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21年年初矛盾激化,两人分居至今。
压垮双方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一纸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因双方长年累月的矛盾,加之邻居和亲友的一些闲言碎语,张某心中一颗怀疑的种子逐渐萌芽,2022年,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并非其抚养了多年“儿子”小明的生物学父亲。得知真相后,张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他认为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小明进行了14年的抚养,平时对他照顾可谓无微不至,没想到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2023年2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14年的抚养费、小孩人身保险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约30万元。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提供相关鉴定报告证明其与小明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虽不认可张某所做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但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故法院依法确认张某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
王某隐瞒事实,使张某多年来对其子实际履行了抚养行为,并为其子投保了人身保险,因此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向张某返还抚养费、保险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认为张某主张标准过高,综合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和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由王某赔偿张某抚养费、保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8万元。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营造优良家风环境。“欺诈性抚养”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典型案例。所谓“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子女非与男方所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欺诈性抚养”是对被欺诈一方财产权、生育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主要体现为被欺诈一方因抚养子女所投入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在无法举证具体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结合抚养时间、本地生活水平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经济收入等酌情判定;对于人格尊严权的损害赔偿,体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结合抚养时间、对孩子的情感依赖程度、再生育的可能性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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