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县肉羊“瘦肉精”事件:五名涉案农民获刑
今年四月,山东庆云县发生了一起引人瞩目的肉羊“瘦肉精”事件。近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五名涉案农民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目前,这五名涉案人员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的涉案人员均为庆云县当地农民,他们分别是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以及苗建平、李崇杰。据了解,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2011年1月共同出资,在吉林省通榆县购得了数百只小尾寒羊。之后,他们多次通过他人购买了一种名为“小料”的物质,俗称“瘦肉精”,总共购买了四袋。
三人在三月初开始在羊饲料中添加“小料”喂养羊群。到了当月末,苗吉先和刘玉国将饲养的192只羊卖到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戴庄子村。他们的行为很快被有关部门发现,并在四月初遭到查处。
得知消息后,苗建平指使李崇杰等人在4月3日将剩余的“小料”埋于坟地内,企图销毁证据。他们的这一举动也未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苗吉先、刘玉国、刘铁军在生产肉羊的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并出售给消费者,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因此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罚款一万元。而苗建平、李崇杰二人则因帮助毁灭证据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案件不仅警示了那些试图违法获利的人,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提高警惕,确保食品安全。此案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肃态度,坚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