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的舞台上,王兆国深刻指出,针对当前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地积累的优秀经验,特别是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情境时,我们有必要制定特殊的程序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为此,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一编内容,即“特别程序”,针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详尽的程序规定。
王兆国进一步阐述,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章节中设立了关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他强调,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精神病人因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而造成危害时,若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无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进行严密的看管和医疗。而在必要时,将介入实施强制医疗,以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王兆国强调,我们的目标不仅是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更是要确保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实施暴力行为、对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后确认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果他们认为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公安机关将将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决定。该修正案草案还详细规定了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等。
这一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又一重要进步。它充分展现了我们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照顾,尤其是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我们期待这一修正案草案的通过和实施,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正、和谐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