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报道,强生公司前经销商锐邦公司认为其与强生公司之间的价格协议涉嫌垄断,为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一千四百万元。该案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
据悉,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在北京地区从事特定产品销售业务的合作伙伴,双方长达十五年的合作历史。在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中,强生公司对经销区域、经销指标以及最低产品售价进行了严格规定。不久之后,锐邦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降价并在非授权区域获取缝线经销权,被强生公司停止供货并取消了其经销权,给锐邦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锐邦公司认为,强生公司在经销合同中通过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直接限制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锐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后认为,要判定经营者是否承担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实施垄断行为、他人受损害、以及垄断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锐邦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经销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市场竞争状况、产品供应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强生公司也提供了证据表明上游存在多家同类产品供应商。法院认为本案确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锐邦公司所主张的损害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未能说明遭受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
最终,法院驳回了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对于理解企业在签订经销合同时应如何遵守反垄断法规以及何种情况下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