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10月31日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获悉,关于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卢建国的一项判决已经公布。卢建国因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向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经济适用房并收受贿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受贿所得赃款19.5万元被依法没收,全额上缴国库。
回溯卢建国的罪行,自2007年至2010年期间,他在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担任执法队指导员,并兼任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在这段时期内,卢建国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了张某、荆某、王某和赵某的请托,通过关系人向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了经济适用房共计11套。
其中,卢建国将8套经济适用房提供给张某进行倒卖,并收取了张某支付的好处费13.5万元。剩余的3套房屋则分别给了荆某、王某、赵某三人,每人各收取了2万元的好处费。这些好处费总计为19.5万元。
今年3月21日,郑州市纪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卢建国的受贿问题,并认为其涉嫌犯罪,于是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处理。4月3日,卢建国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4月15日,他被执行逮捕。随后,在5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卢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由于他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同时在刑事立案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酌情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