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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13岁女友回家过夜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

周超与少女张某的一次偶然相遇,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恋爱与性行为的深思。那是2006年深秋的一天,周超在自家的菜地里偶遇了年仅13岁的张某。两人初次见面,便觉得彼此间有着说不完的话题,情感迅速升温,不久便开始了亲密的交往。

随后的日子里,周超以恋爱为名,频繁与张某私下约会。从同年11月起,他多次邀请张某到自家过夜。这些美好的夜晚却演变成了悲剧的序幕。2007年5月的一个周末,连续两个晚上,周超与张某在卧室里共度夜晚,并发生了性关系。

得知女儿在周超家过夜后,张某的父亲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迅速出动,来到周超家中,发现了两人同居一室的不当场景,随即带他们回到派出所处理。

在庭审中,周超及其辩护人辩称,周超在第一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她的年龄未满14岁,而且张某也声称每次与周超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法院对此并不认同。

上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超在之前曾被告知张某的年龄,且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年轻人,他应该意识到张某是个未成年人。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张某确实未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无论张某是否自愿,只要周超明知张某未满14岁,他们的性行为就构成了罪。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性,包括张某的主动因素以及周超作为青少年在性问题上的冲动和自制力不足。但法院同时也指出,无论如何,周超的行为已经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到周超没有主观恶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酌情对他从轻处罚。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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