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被大树砸谁负责?更高法判例解读!
在广袤的大地上,法律犹如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今天,我们跟随法律的脚步,走进一个关于违建房被大树砸毁的纠纷。让我们跟随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一竟。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了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些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被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当事人李守民在河道内建起了房屋、厨房、猪舍,甚至开挖鱼塘、种植树木。这些置留物都未办理任何手续,占用的土地都属于国有范围,并未在农户的承包地之内。这一切行为,都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当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决定对老不牢河进行清淤治理时,李守民的置留物被强行拆除。这一行为引发了他的不满和诉讼。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最终贾汪区水利局作为负责实施清淤治理的机关,被认定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主体。
贾汪区水利局根据通告和法律规定,对李守民在河道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这一行动是为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维护公共河道的正常运行。李守民却因此遭受了损失,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未果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李守民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因为他在河道内建设的置留物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设障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否则将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建设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针对李守民所提出的再审申请,我们先从案件的背景和过程出发进行梳理。李守民在老不牢河两岸进行了开垦和建设工作,其中包括将荒地变为粮田,深挖洼地为鱼塘,并在后来建造了房屋和猪圈。贾汪区水利局在实施老不牢河的清淤治理工程时,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对李守民发出限期拆除公告,也未告知其可进行申辩、复议、诉讼等,直接清除了李守民的置留物。这引起了李守民的强烈不满,他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
针对这一再审申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阐述:
对于李守民提出的关于其置留物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任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行为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从案件资料来看,李守民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置留物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他的建设行为并未经过法定职能部门的批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的置留物可能被视为违法建设。
关于贾汪区水利局的行为,虽然其目的是为了防洪保安和增容蓄水,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贾汪区水利局在未履行这些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清除,其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
关于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只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法的利益或违法利益,是不予赔偿的。由于李守民的置留物可能被视为违法建设,因此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虽然贾汪区水利局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但其在江苏省高院审理期间表示愿意给予李守民相关补助费用,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和对当事人的尊重。这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也不能替代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虽然李守民的经历值得同情,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贾汪区水利局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但对于赔偿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再审申请可能无法成立。经过一系列的审理过程,针对被诉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案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我们深入分析了再审申请人李守民的诉求及其相关法律依据。李守民提出了三项主要请求:一是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505号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00009号判决;二是要求重新审理并依法赔偿因暴力、毁坏合法财产100万元,或恢复原状;三是要求因本案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再审被申请人依法承担。
经过审查,我们发现再审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限期拆除的规定。但关于赔偿问题,由于再审申请人被拆除的房屋、猪圈、鱼塘等设施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构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审批手续。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损失不属于合法利益,并考虑到贾汪区水利局愿意给予的相关补助费用等因素,对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这一判决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李守民的再审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我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慎重考虑,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守民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清理河道附着物公告和非法占用土地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河道附着物的清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我们也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审 判 长:马永欣
审判员:阎 巍、沈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卢琨琰
以上内容是对该案件深入分析和依法处理的结果,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