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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的“对赌协议”是什么?

回顾近年来的影视圈,各种令人咂舌的作品不断刷新着我们对于烂片的认识。即便是曾经出过《鸿门宴》《后会无期》《黄金时代》《狼图腾》等作品的冯绍峰也为我们献出《幻城》、《幻城凡世》、《那片星空那片海》等作品,直接被网友调侃作品品质有倒退,“还不如N年前拍的《宫》呢” 。是什么原因致使曾经的文艺男神“晋升”为巴啦啦老魔仙,在此不得不提及“对赌协议”的作用。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预设一定的业绩目标,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这一指标,由投资方向融资方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份);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能实现这一指标,由融资方向投资方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份)。即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准调整企业的估值以及投融资双方的股权(份)比例。

  二、司法实践对对赌协议权利义务的认定

  2012年11月7日最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视为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最高院对在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时,对赌协议中投资人和目标公司、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大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认定也成为了当下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

  “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故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世恒公司、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在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因对赌协议通常都会事先约定,目标公司按业绩指标完成与否而给予投资人补偿,这与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规则即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是冲突的,损害到了目标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所以无效。而在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对赌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未涉及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对赌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无法实现预定目标的情形下,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按对赌协议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这一约定本身就是合同义务,而非违约责任,法院不应对该补偿金额进行调整。因为创造净利润的主体是目标公司,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主体为目标公司大股东,违约责任主体与合同义务主体不具同一性,故而认定该补偿责任为违约责任欠缺依据。业绩对赌目标和补偿方式作为一种合同义务不仅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法院亦不能随意干涉。

  三、对赌协议在娱乐圈盛行的原因

  回到文章开头,时下影视圈明星,纷纷开设自己的工作室,谋求更多的发展可能性。虽然自带流量,粉丝无数,但面对动辄上千万的拍摄成本,也不得不走上融资的道路。对赌协议其实赌的就是目标公司的前景和发展,只要自己公司发展好结果就是双赢,所以一般明星导演凭借着对自身事业的自信和融资的需要都愿意接受这样的对赌。但对赌协议毕竟是一把双刃剑,有些人通过对赌协议赚个盆满钵满,比如徐峥、杨幂等人,但更多的是深陷在对赌泥潭中的冯绍峰、杨颖、郑凯,迫于压力,不得不降低选择作品的门槛,完成过高的指标。出现许多抠图剧、魔幻神剧。这种只顾业绩不顾作品质量的情况,显然是广大观众最不愿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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