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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地方无权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通报了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管理的新要求。这一通知无疑为中药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通知强调,各地在制定或修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载范围将严格限定于那些具有地方特色、独特炮制方法以及符合中医用药特点的中药饮片。这一举措旨在确保中药饮片的炮制过程严谨、规范,以保证其药效和安全性。

通知明确指出了不得将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未获得公认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的科研产品,以及按常规制剂管理的产品如片剂、颗粒剂等视为中药饮片进行管理。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不合格、未经验证的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通知指出其仍处于科研试点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关规定。在此之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

中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瑰宝,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通知指出,生产便于民众使用的制剂是中药产业改革的方向。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一种新型制剂形式,虽然目前仍在科研试点阶段,但其在方便性和剂量控制等方面具有优势。这种颗粒的上市必须等待时机成熟,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的验证和认可。

这次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中药行业、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药行业能够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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