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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强化静脉用药管理

广西医疗机构管理新规实施:静脉用药业务规范化与名称统一性的严格要求

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得到消息,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其中,对于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静脉用药业务的规范性操作尤为重视。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注册医师、护士以及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且必须备有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材,方可开展静脉用药业务。对于那些未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将不得从事静脉用药相关业务。这一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风险。

针对当前医疗机构名称混乱的问题,新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男子、男科或女子等词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或汉语拼音组合,更不得在名称中宣传或暗示诊疗效果。这一规定将有助于统一医疗机构的命名规则,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于违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这一惩罚措施的实施,旨在警示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新规,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与安全。

这一系列规定无疑为广西的医疗机构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期待在新的管理办法的引导下,广西的医疗服务能够更上一层楼,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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