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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渎职徇私 食品安全久治之痛

食品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尽管我们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这不禁引发我们对为何治理效果不佳的反思。

徇私舞弊的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尤为严重。刑法第414条明确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句戏言“做屠宰的不吃肉,有注水;种大棚的不吃菜,下了毒;至于拿老鼠肉当羊肉卖的,俨然已经成了业界良心”,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者,其在履行职责时的失职已成为食品安全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背后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已经主动介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今年1月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139件191人,还有一批案件正在调查中。这促使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承担起食品安全责任。

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往往相互交织。以湖北省襄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例,其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洛,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一后果及其连锁反应本有可能在2008年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制止,但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情况并未得到及时控制。

渎职犯罪在食品安全领域表现为玩忽职守罪较为突出,占比51.6%。由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多、流通广、监管复杂,安全事件的发生通常是多个监管部门和人员共同失职造成,串案、窝案也较多。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交织的情况占比较大,权钱交易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最高检在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了大量食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今年1月至4月查处的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增长。除了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外,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多发现象还有其他综合性因素。例如部分商家缺乏自律和社会责任感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以及监管部门的检测手段相对滞后等都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解决。我们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食品安全监管之漏洞与改进策略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然而现实中,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基层监管困境。基层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他们所面临的挑战也同样重大。据相关人士透露,大约90%以上的食品安全渎职案件发生在基层,这反映出基层监管人员在主动履责意识上的不足。一些监管人员对食品行业的“潜规则”不闻不问,长期坐视不管或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这种状况的出现,与监管对象众多、区域流动性大、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等客观原因有关。

在我国的监管体系中,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众多,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食品安全监管涉及从原料到消费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监管渎职行为。数据显示,在近期查处的渎职犯罪中,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问题尤为突出。经过分析,以下七个环节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违法为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在查处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尽管他们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涉案单位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害怕移送犯罪会损害声誉,缺乏主动移送的积极性,甚至设置障碍。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主体是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他们的渎职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这也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潜伏性和延续性,食品监管渎职导致的后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容易发生变化,相关证据容易灭失,这为食品监管渎职人员掩饰罪行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检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配合,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并转办交办。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定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导。最高检还加大了案件督办力度,及时派员督导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在接下来的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中,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反渎职工作,深入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部门、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对于执法者的徇私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只有执法严明,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拳头才能更加坚硬有力。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更多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百姓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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