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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障碍重重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不规范与治疗费用问题的

在当下社会,精神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为精神病人的治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难题待解。尤其是在强制医疗及费用承担方面,程序的不规范、费用的无人承担等问题成为了困扰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难题。

一、《精神卫生法》下的自愿原则与强制医疗的困惑

《精神卫生法》强调病人的自愿原则,何时接受治疗、何时出院均由病人自行决定。对于某些已经发生危害行为或有危害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在协助治疗时可能会遭遇“强制医疗”的困境。丰宁社区的小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监护人远在湖南,而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送医时可能引发的“被精神病”问题,使得这一工作变得复杂而敏感。《精神卫生法》在强制医疗方面的程序和标准尚不十分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

二、强制医疗的程序与责任主体

目前,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并不规范。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陈智勇指出,存在诸如谁来送医、医院如何收治等不明确的问题。上海市治安总队队长单雪伟也表示,对于一些特定的精神病患者,如流浪乞讨者或涉嫌非暴力刑事案件的患者,强制医疗的程序仍然面临挑战。对此,他们建议出台强制医疗实施办法,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如民政负责甄别身份、公安负责送医、卫生部门指导医院救治。

三、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患者身份不明或未参加医保,公安送医时很可能面临医院无法收治的情况。在丰宁社区,有一名疑似精神病患者因家里付不起医疗费用而被医院拒收。为此,派出所民警不得不自筹资金让患者住进医院。对此,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出处。如果是民政救助对象,费用由民政承担;如果参加医保,则由医保报销。但对于身份不明或未参加医保的患者,费用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

四、其他挑战与困境

除了经费问题,还存在无处送医的问题。云南省由于没有安康医院,经常面临送医无门的困境。还有诸如危重症患者转院签署医疗文书、死亡善后工作等实际问题,都给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昆明市精神病院院长李幼章对此深有感触。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及费用承担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界、医学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每一位精神病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去年,郭俊峰辖区内发生了多起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这些患者无法确定合适的安置地点,成了烫手山芋。救助站不再接收一些已经救助过的患者,使得这些患者的处理变得困难重重。在偏远乡镇路边,也经常能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这些人无法被公安机关合法处理,也找不到监护人承担责任。全国仅有23家安康医院负责接收强制医疗病人,一些省份缺乏专门的机构,导致公安、民政和卫生管理系统无法有效处理这一问题。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邓孟春指出,由于缺乏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安置成为了一个难题。派出所控制了这些患者后,没有专门的病区来安置他们,只能依靠派出所自身解决。在丰宁派出所,民警需要24小时内不断轮番监视病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上海安康医院在《精神卫生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后,职能转变为强制医疗所。其医务人员属于公务员,招进医生后还需要再考公务员资格,由于工作艰苦且收入较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到法院起诉侵权事件。监护人如果违背患者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也不可能协助其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旨在维护三种不同利益:病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公众不受病人危害的权益以及病人对自身健康需要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难点。患者的监护人常常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导致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有些强制医疗患者无法出院,有些监护人认为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忽视患者的意见。上海强制医疗所为解决这一问题,与宝山区司法局合作设立法律援助岗位,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赵勇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因病发伤人致死被送到昆明精神病院治疗两年九个月。现在病情稳定了,他却无法回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他,而其他亲属则不敢接他回家。虽然赵勇渴望回家,但他的回家之路却异常艰难。《精神卫生法》虽然规定了患者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困难。如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起诉;监护人违背其意愿将其送入医疗机构无法协助其诉讼;患者难以查阅病历作为诉讼证据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精神病”的现象依然存在。针对这一问题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谢斌医生指出对于有暴力行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应该通过一系列司法程序确定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然后进行相应处理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应该考虑将其放回社区接受强制随访和门诊服务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守护强制医疗患者的权益:不仅是人道关怀,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强制医疗不仅是对患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公众权益的有力保障。它的存在,如同一道坚固的屏障,守护着我们的社会安全,同时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着力量。

深入解读,何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如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实施强制医疗。这一决策的权威机构是人民法院,而执行的则是公安机关。换言之,人民法院负责出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书,而公安机关则负责确保这一决定的强制执行。

《精神卫生法》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危险倾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这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公众的安全,更是为了每一个精神病人的未来。

强制医疗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我们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怀,更是我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每一个被强制医疗的病人,都是我们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有权利得到尊重,有权利得到治疗,更有权利回归正常的生活。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有责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这样的机会和可能。强制医疗,既是对病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让我们一起,为了一个更和谐的社会,为了每一个病人的未来,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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