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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偿还贷款义务后的法律责任(债务人的其

关于更换法人后以前支票是否能用以及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裁判要旨】

抵押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即使债务人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也不违反抵押担保人在《抵押合同》中的承诺,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背景】

河南鹏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向农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因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及法人更换问题,鹏鑫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引发争议。

【再审申请人主张】

鹏鑫公司主张其基于瑞阳公司的欺诈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抵押合同》。农发银行与瑞阳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的行为。还提出瑞阳公司与另一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贷款用途实为偿还旧债等问题。鹏鑫公司认为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意见】

农发银行回应称,不存在与瑞阳公司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鹏鑫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案涉贷款并非用于偿还旧债,因此不存在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鹏鑫公司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审查情况】

经再审申请人鹏鑫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后,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对鹏鑫公司的主张进行了详细分析。关于欺诈行为、恶意串通等问题,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贷款用途问题,经核实案涉贷款并非用于偿还旧债,而是用于约定的粮食生产性费用。法人更换并不影响之前支票的效力。鹏鑫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总结】

抵押担保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若不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即使债务人改变贷款用途或法人更换,其担保责任也不能免除。本案中的鹏鑫公司需继续承担为瑞阳公司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责任。对于提出的再审申请,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综上,鹏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裁定,本院驳回河南鹏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债务人的其他贷款是否影响担保人的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如果担保人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债务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且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定,那么债务人的其他贷款并不会影响担保人的责任。如果担保人并未被告知或同意债务人的某些贷款情况,或者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那么可能会影响担保人的责任。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债务,这也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情况。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债务,而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只需要承担部分或特定的债务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当依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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