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磅推出药品与医用耗材采购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印发了一项重要通知——《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旨在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开不良记录,以供社会各界查询。
这一规定所提及的不良行为,涵盖了药品和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和配送过程中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行合约、逃避监管以及商业贿赂等行为。
根据规定,不良记录的公布期为两年,内容包括违规者的基本信息、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等。这些信息的来源广泛,包括各执法执纪机关的案件查处情况,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查证结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负责公布这些不良记录。在公布前,他们会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流程的公正透明。如当事人对不良记录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处措施。被公布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将会受到告诫和通报批评,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还将视情节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旦被公布不良记录,将取消其中标或配送资格,省药品采购中心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集中采购投标申请或配送资格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生产、销售、配送的产品,原有的购销合同也将被终止。
这一规定的实施,无疑将为青海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