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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乙肝病毒被医院“拆帮” 索赔5万遭驳回

吴女士在入职体检中检测出乙肝五项阳性,这对她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困扰。她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了,因为医院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将她的体检结果透露给了用人单位。

吴女士的故事充满了波折。2009年8月,她满怀期待地办理入职手续,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到某私立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一周后的通知让她心生疑虑,她的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复检。在复检后,医院却私下将结果直接告知了她的用人单位。

吴女士深感困惑和不安。她找到传染病专科医院的专家,经过详细的检查,专家为她出具了医学证明,证明她的情况并不具有传染性,无需治疗,也不会影响工作和学习。尽管如此,用人单位的许多人都知道她的病情,这使她的名誉和人格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于是,吴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赔礼道歉。她认为,体检报告中的结论具有误导性,声称她具有传染性,这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该医院所属的公司辩称,吴女士按照单位的要求进行入职体检,就意味着她愿意让单位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医院将体检报告直接报送用人单位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而且携带乙肝病毒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评价与声誉降低。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该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与其他医院存在不一致的表述,但在检查项目的结果上是一致的。该医院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吴女士人格权的侵害。吴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求。

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现代社会隐私权的思考。在这个信息透明的时代,我们是否应该有所隐瞒?隐私权的界限又在哪里?吴女士的情况让我们反思,隐私权需要在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的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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