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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前行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应运而生,为诚信而遭遇困境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近日,温州蔡先生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债务清理案件,更是个人破产制度“摸石头过河”的一次生动实践。

蔡先生的经历颇为坎坷。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个人对2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财产核查,他的资产状况并不乐观,只有少量股权、报废的摩托车和零星存款。在法律的帮助下,他获得了与债权人协商免除部分债务的机会。一旦他的清理方案获得通过并顺利执行,他的生活将获得必要的保障,这将为他和他的家庭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离不开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建立。这一机制在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也为诚信的被执行者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的重要举措。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存在大量因企业破产导致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问题。如果不进行个人债务清理,这些案件最终可能因部分债务人无力偿还而演化为“执行不能”,这不仅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探索具有现实意义。

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顶层设计和基层试点探索并行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破产法尚无个人破产制度,但近年来,具备若干相似功能的个人债务清理已在制度设计和基层探索方面迈出步伐。例如,台州地区在个人债务清理方面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研究,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受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执行不能”案件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对于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个人债务清理体现了一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这不仅有助于债务人重新开始,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审慎前行的态度,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我们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今年全国两会,来自浙江和四川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这一提议的背后,反映了我国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的深化改革,旨在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完善、便利的退出途径。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将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这一决策,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紧接着,在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目标:构建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有序、高效、便利地退出市场。

除了人大议案和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外,浙江温州、台州等地的基层试点创新已经历了多个阶段。在浙江台州,法院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从2011年开始已经开展相关业务。其中,《经济参考报》采访了解到,台州两级法院探索了多项创新机制,如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置机制,以及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等。

台州黄岩法院执行局局长林森表示,这些探索的背后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题,优化机制。他进一步举例,介绍了一种新的个人破产清算机制——从2018年5月起,台州中院开始试行《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个人破产清算机制操作规程》。这一机制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由第三方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包括发现隐匿财产等。这一机制的引入使得案件真正做到了执行程序终结,真正退出了执行程序。

目前,台州、温州等地已经制定了个人债务清理的相关规程。在这些规程中,法院会对债务人的负债原因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只有诚信债务人才能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对于被认定为诚信债务的申请人,法院会制定不同的“还债计划”,并根据情况设定4到6年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仍受到限制,同时对不诚信的债务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个人债务清理的意义远不止于解决个案。通过这一机制,债务人可以获得生活改善,提高重新投入工作、创造价值的积极性。这也将有利于鼓励个人创新创业,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将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常彩强调,个人债务清理不仅是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更旨在鼓励创新与宽容失败,保障个体生活。通过免责和有条件复权等机制,我们期待债务人能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补充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在个人债务案件中占比较大,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特别是债务豁免措施的执行,为这类案件找到了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制度的探索甚至可能提高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

金融界人士进一步分析指出,个人债务清理以及未来可能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从源头上影响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放款策略和风险评估。过去过于激进的放贷行为可能会减少,更多地考虑债务人的真实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舆论对此并非全然支持,一些人担心这一制度与传统的“父债子偿”观念相抵触,对程序执行缺乏信任,并担心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虚假破产风险。

在推进过程中,必须谨慎行事。台州和温州的法院已经对一系列案件进行了债务清理尝试,取得了初步的经验和成果。针对舆论关注的诚信甄别、事后监督等问题,法官、律师和相关学者都认为具体规程仍需不断完善。个人债务清理相比于企业破产清算,其财产更加分散琐碎,调查难度更大,需要明确管理人的调查权限和扩大调查手段。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表示,台州等地的探索为我国未来可能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她提醒要注意强化债务人的诚实义务和协力义务,确保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并及时进行充分的学术讨论和法律分析。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关联众多政治社会经济问题,因此她建议选择较小空间范围先行试验。

钱为民律师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征信、失信惩戒等相辅相成,协同推进。对于债务人来说,进入个人破产意味着行为和身份资格受限,财产受到监管等;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不希望债务最终因清理而免责。个人债务清理应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尽量避免进入的程序,这可能是制度设计的最理想状态。这一制度的推进将漫长而谨慎,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立法探索。

总体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及可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改革,需要在深入理解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它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以及立法机关的审慎考虑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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