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天下的人都是臣民,但每个人的身份却有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在黄册制度的差役优免规定中得以鲜明体现。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第一等级,是官绅阶层。这一群体包括在职官员、吏员、监生、举人、生员以及退职乡绅等,他们享有优免权利。在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朝廷明确规定,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官员既要贵其身,又要役其家,如此则君子与野人无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以后,在任官员家中拥有田土者,只需交纳租税,即可免除徭役。这一规定在之后的年份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例如,官员亡故后,其家可免徭役三年;内外官员致仕还乡者,其家可终身免除徭役。各品级官员的优免数额各不相同,品级越高,优免数额越大。这些规定体现了官员的不同身份和特权。
第二等级,是凡人阶层,也称庶民等级。这个等级包括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种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在黄册中又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承担不同的差役。其中上户多为富裕人家,中户以自耕农或佃农为主,下户则多为辛勤劳作的普通百姓。黄册里甲编制规定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其中还有一些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被划为下下户,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这个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根据经济实力。
第三等级,是贱民阶层。这个阶层包括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然与奴婢有所区别,但由于他们与家主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一直被视作家主的奴仆,被视为贱民。这些佃仆户的祖先多为富贵之家的仆人,有的虽然配有妻室,但仍被视为仆从。他们的命运往往受到主家的控制,甚至主家的婚丧之事也要他们执役。他们的地产丁粮必须寄居在主户名下完纳,这也反映了他们不被编入黄册的事实。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这种情况得到了证实。
在明朝至清朝时期,这种身份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阶层结构和人民的生存状态。官绅、庶民和贱民三个等级的存在不仅体现了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也反映了他们在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和地位。
这种身份等级制度不仅对当时的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对黄册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当时社会的阶层结构、人民的生活状态以及身份等级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在古代的帝国体系中,奴婢与佃仆,即便土地赀产丰厚,也不得在黄册中留名,这深刻体现了贱民与编户齐民之间的身份鸿沟。世袭制度,是赋役黄册的核心特征。一旦人户被定格某种户籍,便世世代代都要承担对应的役务,这被法律牢牢固定下来。若有人企图改变这一局面,比如逃避重役、改变户籍等,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种制度的实行,确保了人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类人户,无论是军籍、匠籍还是其他,都以洪武黄册为准,世代相传,不得更改。正如仪真县志所记载的渔户和船户,他们的户籍和役务都是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
尽管有军籍户部尚书可以除役的特例存在,但大多数情况下的军籍、匠籍的改变并不容易。事实上,这些特例往往涉及到特殊情况,比如官员的升迁、皇帝的恩赐或是与皇族的联姻等。这些都并不能改变“役皆永充”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障差徭的完成和防止规避行为,军籍、匠籍等都不允许分户。如果人户中有人丁尽户绝的情况,黄册中仍然会保留其记录,以防其子孙更改户籍。这种规定确保了黄册的真实性,也加强了对户籍的控制。
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扩大和土地交易的频繁,社会经济的变动愈发频繁,原有的黄册制度的均衡逐渐被打破。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人口的流动,同时也使得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世袭制,具有一定的凝固性,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和赋役制度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也随之发生。明代后期出现了所谓的“商籍”,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出现,标志着黄册制度的衰落和新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诞生。这种变革,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们对平等、自由的追求的一种体现。
赋役黄册的世袭制度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的不平等。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下,这种制度的衰败和改革也是历史的必然。从黄册制度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人们生活和制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深远的,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万历二十八年,也就是公元1600年,两浙地区也设立了专为盐商及其子弟设立的“商籍”。这一商籍的设立,为那些经营盐业的大商人和他们的子弟提供了一项特殊的权益——科举考试的资格。在那个时代,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是非常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的,只有拥有正式户籍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而且,考生必须回到他们的原籍去应试,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流动性和机会。
商籍的设立,可以说是对商人社会地位的一种承认。在此之前,商人在科举考试中一直被视作“异类”,他们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商籍的出现,使得这些大盐商及其子弟得以跨越这一门槛,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这无疑是对商人社会地位的一种提升,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明代的赋役改革,从宣德年间的赋税改革开始,一直贯穿整个明朝后期。在这一系列改革中,黄册制度的衰亡标志着人身奴役制度的结束。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延续,也是它的终结。这一制度的衰落,正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使得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束缚,人身束缚有所松解。
在这个过程中,商籍的出现与黄册制度的衰亡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他们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商籍的设立,可以说是对商人社会地位的一种官方承认。这也标志着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的逐渐消解。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变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商籍的设立与黄册制度的衰亡,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反映了社会变革的趋势,也反映了人们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在这一进程中,人们的社会身份得到了重新界定,社会经济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都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