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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标手等白领高发疾病拟列入新职业病目录

近日,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这一消息由南方都市报报道。

此次修订的防治法相较于原版有了许多突破性的改变。其中最关键的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这也预示着职业病目录即将“扩容”。这意味着,一些过去并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的疾病,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以及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被纳入新的职业病目录。

这些改变主要得益于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的努力。他表示,此次修订的职业病定义只是进行了字面上的微调,但意义重大。新的定义将职业病患病群体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扩大到了所有用人单位,这意味着更多的劳动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黄汉林还透露,新的防治法还将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定义,这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进步。比如,过去因为劳动组织、管理因素以及超负荷、超时间劳动导致的职工生病、死亡,并未被认定为职业病。而现在,这些也将被纳入职业病的范畴。

相较于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职业病病种,我国的职业病病种显得相对单一。此次防治法的修订,对于我国职业病目录与国际接轨非常有利。黄汉林以广东省为例,表示全年广东发生职业病300-例,但按照新版防治法的规定和即将扩大的职业病目录,今年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将大幅度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备受广大白领阶层关注的办公室疾病也有望列入新的职业病目录。比如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职业性腰背疼、颈椎病等白领高发疾病都将有望被纳入。一些非物质的有毒、有害因素引发的职业疾病,比如办公室环境、空气质量等因素对员工身体造成的影响,也可被列入职业病范畴。

在医务领域,新版防治法还扩大了职业暴露感染的风险范围。老版防治法只限定了医务人员接触特定疾病算职业病,但新版防治法实施后,医生因接触艾滋、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感染也将被确定为职业病。

此次防治法的修订还对一些备受关注的职业病患者救助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新版防治法还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行政部门的举证职能。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防治法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措施来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法律明确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这一改变将大大减少重大职业病风险项目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此次防治法的修订对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我们期待这一法律的实施能够带来更加积极的影响,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监管变革的挑战:从卫生到安全生产的转变

在新修订的防治法中,职业病的监管责任从卫生部门转移到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这一变革,似乎预示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将加大,但背后也潜藏着一些隐忧。

黄汉林对此表示积极的一面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介入无疑将增强职业病防治的监控力度,其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力,使得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后,将更容易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使得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更好的执行。

深入调查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包括广东在内的十个省份和直辖市的调研中,黄汉林发现,超过75%的职业病监管力量仍然集中在卫生行政部门。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此方面的力量仅占不到25%。这种分配比例令人对新的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产生担忧。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去应对更大的挑战,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职业卫生技术资源方面的技术力量仅占1%。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持之间的平衡,是新的监管模式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保障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有足够的技术支持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

这种变革无疑是一次挑战。如何协调好各方面的资源,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新的监管部门需要面对的重要任务。而我们也需要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希望新的监管模式能够真正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带来实质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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