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病问题愈发严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卫生部门统计,2010年全年报告的职业病病例达到了27240人,其中尘肺病病例更是占据了惊人的23812例,增长率高达64.3%。这一数字不仅令人震惊,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此背景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共同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等。
职业病的隐匿性让人防不胜防,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可能需要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时间。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他们应该如何寻求帮助呢?针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立法机关表示,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来救治和康复职业病病人,但对于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问题,应该由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
在此,微微健康网温馨提醒:职业病的预防远大于治疗。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并加强个人防护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人群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是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