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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禁止宣传或暗示有医疗作用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条例》旨在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宣称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避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明确了四种标注内容的禁止规定,特别是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确保产品的功效宣传真实可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该《条例》对化妆品的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须经过食药监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设立为期4年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企业需定期报告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四种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包括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不合格化妆品,以及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生产、经营行为等。

该《条例》的实施,将取代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最高达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等。而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新《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化妆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它不仅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的运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提高了化妆品行业的生产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期待这一《条例》的正式实施,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安全、更有效的化妆品,推动化妆品行业的持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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