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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出现过一妻多夫制?典

在我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一妻多夫制”和与之相关的“典妻现象”。今天,让我们一同回溯历史,探寻这些制度背后的故事。

在古代封建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下,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广泛存在。历史长河中是否存在过女性拥有多名丈夫的“一妻多夫制”呢?以及在世界范围内,哪些国家存在过这样的制度?这种制度又是何时出现并发展起来的?

典妻现象,作为一种陋俗,是指将自己的妻子像器物一样出租给别的男性。这一现象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萌芽,并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盛行。无论是在赋税繁重、生活困难的环境下,还是在遭受欺压、走投无路的境遇中,将妻子抵押给别人以换取生活所需的资源,这种行为始终令人不齿。尽管朝廷曾尝试通过法律手段禁止这种行为,但典妻之风依然蔓延开来。

在电影《茶马古道》中,展示了非血亲之间的“打伙共妻”现象。而在辽宁省档案馆珍藏的档案中,也记录了关于打伙合同契约的档案。这种让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子共同生活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妻多夫制的变异形式。特别是在东北地区,这种现象被称为“搭伙”或“拉帮套”,是为了帮助无法维持生计的男子维持家庭。但这些婚俗的共同点都是因贫困而被迫“卖妻获利”。

典妻现象又称“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是借妻生子。这是旧社会买卖婚姻衍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与现代的“借腹生子”有相似之处。中国的典妻风俗主要在南方的浙江等地盛行,从宋元以来一直未衰。据史料记载,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所谓的“质妻”,即把妻子转让给别人为妻以换取钱财;而“雇妻”,则是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让该女子成为自己的临时妻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

尽管朝廷曾明文禁止典妻之风,但这一现象依然盛行。其原因主要是多种经济因素导致。如丈夫因病无力维持家庭、负债累累、导致的贫困等,使得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的情况。无论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的落后。

典妻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但也很讲究仪式和规矩。一般都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可见,典妻现象不仅仅是简单的婚姻交易,更是一种深深根植于社会和文化中的现象。希望通过对这些历史文化的了解,我们能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所谓“媒证”,乃是典委的中间人,扮演着介绍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受男方或女方之托,媒证负责搭建沟通的桥梁,将双方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订立典妻的契约时,媒证的出现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出现误差或纷争,媒证需承担责任。典妻的缔结,通常伴随着一份明确的契约。

这份契约详细载明了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典租妻子的租价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租典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两年不等,而典的期限则在三至五年之间。租价的高低取决于妻子的年龄和租期的长短。对于承典人来说,他们有一系列的要求,比如要求典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生丈夫同居等。更有甚者,要求典妻在出典期间不得回家照顾自己的孩子。

在典妻的习俗中,送聘是一种象征性的仪式。受典者在订立契约后,会象征性地给予典妻一些礼物,如头巾、衣服或玉器戒指等。这些聘礼由典妻佩戴或穿戴,然后回到受典者家中。若典妻需要住进受典者家中,通常会有迎娶的礼仪,择吉日迎娶。迎娶通常在夜间进行,受典者会搭起花轿迎接典妻回家。在有些地方,典妻入门后还会举办一系列的仪式,如宴请宾客族人等。

在浙江武义一带,受典家会在祠堂里摆设香火,设宴邀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参加,以取得他们的认可。这种仪式并非为了尊重典妻,而是为了为未来孩子正名,取得社会的承认。在典妻期间所生的孩子归受典者所有,姓受典者的姓氏,但会认原来的典妻为母。这对出典者来说无疑是最残酷的考验,骨肉分离之痛难以言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因孩子而续典续租甚至将典妻买下的情况。然而大多数时候,期满后的典妻还是选择回到前夫身边,继续过那贫困的生活。

除了常见的典妻现象,“自卖自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的一份卖身执照便是一个生动的例子。一位名叫刘杨氏的妇女因丈夫去世、无依无靠、生活艰难,通过媒人将自己卖给他人作妻子。这种自卖自身的行为发生在1908年的奉天省安东县。历史上还有所谓的“转房婚”现象,即一位妇女在夫死后改嫁给夫家的其他男性成员。晚唐时期的某公主便曾嫁给祖孙三代可汗。这种转房婚现象在清末民初逐渐减少但仍未根绝,直到1949年以前在各地仍时有发生。各地的称呼也有所不同,如陕西、湖北等地的交界处称之为“转房”,而在湖北东南部则称之为“旧婚”、“续婚”、“晚亲”。

这样的传统和习俗背后反映了社会历史的变迁与人们生活的无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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