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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女性没保障?律师娘谈情侣分手事件

  • 心理师
  •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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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闭症康复

你们难道不觉得法律对女性也太没有保障了吗?

做错事的是他,法律要惩罚的居然是我?这是哪门子的道理啊?!

●我十九岁就认识他了。在他之前,我从来没有跟其他的男人交往过,我和异性之间所有的「第一次」,都记录在他的身上。我这么说,你们应该懂我的意思吧?我把我最美好的一切都献给了他,也不计较他在我之前的所有风花雪月,难道这样他还不能满足吗?

记得四年前他追求我的时候,每天早晚都要跟我问安;只要我随便说个想吃的东西,他一个小时后就送到我面前,不管当下有什么重要的事在忙;甚至我半夜睡不着打电话给他,他即使在睡梦中被吵醒,依旧耐着性子陪我聊天……

难道这些都只是他请君入瓮的诱饵而已吗?等到我成为他的囊中物,他就觉得我索然无味了,因为一个被豢养的女人,已经满足不了他狩猎的天性。

我天真地以为,吊了他两年的胃口,他就会把我当成珍宝一样的爱惜,这是我那个二十六岁就嫁得风风光光的表姊教我的男人对太快到手的,都不会珍惜,只要别太快把自己给出去,男人就会任由你使唤。于是,我死守底线地让他等了两年,才谨慎地把自己交到他手上,但还不是换来他这样的对待。

所以,我不认为我对他做的一切有什么错,即使是在道德上,更遑论法律上那些扭曲社会价值的见解。

●「法律的确没有办法惩罚负心,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不是法律能够介入的。」

既然如此,那律师,我靠自己的力量来惩罚他,为什么法律却要介入呢?我对他的控诉句句属实,本来就是他无情在先,怎能怪我不义在后?

从我把身体交给他的那一刻,他就该明白他应该负起的责任,更何况他还在我身体里留下了一个纪念品,这是永远都无法抹灭的事实。人总不能只要享乐,不要负责任吧!

法律对女性没保障?律师娘谈情侣分手事件

「你所谓的责任是什么呢?」

律师,那还用说吗?是承诺了就不能始乱终弃啊!法律不是因为这样的价值观,才会有所谓的「遗弃罪」吗?

先不论他带走我的童贞,光是知道我肚子里那个纪念品的存在,他就应该时时刻刻都守在我身边。那不是他的血脉吗?对亲生骨肉不闻不问,总是法律该介入的吧!

律师,我说的应该没错吧?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遗弃罪的成立,必须要被害者是无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儿在你的肚子里,你的状态也不算是陷于无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怀孕却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是不会构成遗弃罪的。」

这种见解我问过好多律师了,答案都一样。我不懂,我们的法律居然容许一个父亲不负担扶养孩子的责任,这不是很奇怪吗?

而且像他这样让我怀孕了,却似乎完全没有跟我结婚的打算,我应该可以请求他对我精神上伤害的损害赔偿,侵害……算是我的贞操权吧!我从来没有跟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耶!女人这么珍贵的第一次,就这样葬送在这种男人手上,对于我受的伤害,法律上应该有一些补偿,或至少也应该对他有一些惩罚,不是吗?

「依民法第一○八四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第一一一四条也规定了直系亲属是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所以不管怎么样,他对孩子都有扶养的义务,你可以向他请求共同负担子女成年之前的扶养费。目前实务上扶养费的裁定标准,通常会参考主计处每人每月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再依双方的收入比例分担。譬如,以台北市一○三年度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平均为二万七千零四元,假设你们两个收入差不多,就是一个人要负担一半大约是一万三千五百零二元。」

这么少?那我的贞操权呢?

「至于贞操权,过去有一些案例是被已婚男人欺骗未婚而发生关系,加害人被判定侵害被害人自主是否发生关系的权利。你们之间没有这样的问题,纯粹是男女交往后的变心跟劈腿,你在决定是否跟他发生关系时,是能自主的,所以并没有侵害贞操权的问题。」

●我不能接受这种说法!你们知道当初我兴冲冲地告诉他我怀孕的时候,他是怎么说的吗?

「我怀孕了。」

「你确定吗?」

「非常确定。」

「怎么这么不小心……(到底是谁不小心?)那你打算怎么办?(这句话应该是我问的吧!)」

「要生下来,我不可能去伤害无辜的小生命。」

「如果你自己决定要生,你就要自己养,不要找我。」

我才知道,原来我的故事,跟别人没有什么不一样。

那一天我去找他谈判时,他劝不动我拿掉小孩,决定中场休息先去上洗手间再来奋战。我独自在他房里,不自觉拿起他的手机检查,企图想得到其他不同的答案。

我也不知道自己想看到什么。或许是觉得,认识了他四年,自以为很了解他,其实只是我一厢情愿想看到的这一面而已;而我一直不肯正视的「那一面」,正逐渐转身逼近眼前。

就是在那时候,我看到了他手机里跟那个女孩的消息纪录。那些他对她说的话应该是专属于我的,偏偏手机的那一头,很残酷是另一个女孩的名字。我查了一下她的文件,十九岁,就是我遇到他的那个年纪,看样子他的喜好四年来没有变过。

「睡了吗?」

「还没。」

「在干嘛?」

「刚洗完澡呢!」

「拍给我看。」

「不要。你乱说话,不怕你女朋友生气?」

「她生气最好,赶快分一分。」

「你舍得吗?」

「甩都甩不掉,我喜欢的是你。光想着你洗澡的样子就兴奋了。」

真、恶、心。

一个薄情寡义,知道自己女友有孕在身仍向别的女生调情的男人,还有一个明知是别人的男友却来者不拒的女人,像这样的组合,最适合得到身败名裂的结局。

这不是这个社会应该存在的规则吗?

我决定,好好地教他们「爱的真谛」。

我拍下了他和那个女孩调情的消息截屏作为筹码,对他发出通牒。

「跟她划清界线,回到我身边把我们之间的事情处理好,不然我就把你们对话的截屏放到网络上,让大家公断。」

他居然没有回应,甚至连手机都不接了。

随着犹豫该不该留下肚里的孩子,我的心情愈来愈紧绷,有一晚在唏哩哗啦的孕吐之后,我忍无可忍了──我为什么要承受这些?

我把那天拍下的截屏,上传到某个爆料不公的社团中,标题是「背着怀孕女友偷吃的男人,配上专搭别人男友的女人,连称呼狗男女都抬举了他们」,他们的名字、照片要留着。

我还转贴到他的涂鸦墙,这么扣人心弦的情节,怎能不让他的众亲友知道呢?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像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也有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本、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恐吓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毁谤罪喔!」

没错,我的确被起诉了,所以我才来找你啊,律师!像这样的社会不公,不是就要靠你们律师来主持正义吗?

「你没有前科,又是一时气愤,只要认罪和解,顶多易科罚金,也有可能判缓刑……」

不行!错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还要浪费在这种人身上吗?」

律师娘,难道你也不站在我这边吗?

「生命有限,不该浪费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阴,寸寸都是黄金,你却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还没发现吗?」

可是,我吞不下这口气啊!

「转念,就能在地狱找到天堂的入口。」

【法律悄悄话】手机或网络截屏分享,有什么法律陷阱?

学校里教我们课业、品行、操守,但我们从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们如何谈恋爱,更没有人教我们如何走出失恋,所谓的恐怖情人,就此诞生。

常见到新闻媒体里报导的,不甘分手的前情人广发分手前的亲密照,或是在网络上讨拍,公然挑衅介入的第三者。将他人的对话截屏散布,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散布他人的私密照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散布猥亵物品罪」,在网络上评论他人的言论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诽谤罪」,而且不以非事实为限,虽为事实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还是有可能成罪。

本文出自宝瓶文化《转身的幸福──律师娘×爱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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