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作品的形式为文本、图象或是影音,只要将工作产生的作品发表在网络上,都牵涉到著作权归属问题。引用或介绍他人的博客文章,应注明出处来源和作者,并礼貌性知会作者。
案例
李大同是个设计师,他把自己工作上的得意作品放在博客,吸引网友浏览;他的大哥则因为求职不利,也上博客公布面试内容,并把面试官骂了一顿,这些在私人博客的言论及行为,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要讨论著作权到底归李大同或公司所有,必须先厘清两个要件
第1,李大同是公司员工,或是仅为接case的SOHO族?
第2,李大同的博客是完全公开,还是只限定少数亲朋好友观看?
员工因工作产生的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公司
在著作权法的认定中,作者理应享有该著作的姓名表示权,,雇佣关系却影响了他是否有重制、公开传输作品的权利。
假设李大同是公司的员工,和老板间也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照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姓名表示权等著作人格权属李大同、著作财产权则归公司,公司可以将李大同的作品公开传输、重制发行,但如果李大同想要把自己的作品张贴在博客上,即使有注明出处,还是得经过公司同意。
还有些情况下,公司甚至会在事前和员工约定,作品完成后,连著作人格权如姓名表示权也在公司名下。
,如果李大同不是该公司员工,只是合作关系的厂商或SOHO族,公司则只有李大同作品的「使用权」(将作品刊载在刊物上的权利),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还是归李大同所有,如此一来,他可在网络上随意重制自己的作品。至于现在许多企业会以特约人员的方式聘用,除了必须注意约聘契约的内容外,实际的工作型态也是决定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不可一概而论。
不过,即使没有雇佣关系,多数公司仍然会和作者约定,作品完成后著作权属于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载。
网络性质,影响合理使用的认定
著作权不归本人所有,但在网络上转贴是否违法,还要看转载方式和博客的性质。
如果引用作品符合「个人合理使用」(不散播于众、使用目的合理)的范围,不会构成法律问题;,如果把作品张贴在对大众完全公开的空间,甚至键入关键字就能够搜索得到的网页,即使该博客「仅供私人发表言论」或者有「会员限制」,仍被视为公共空间,不论将他人作品重制转载,或是发表不当言论,都有可能触法。
甚至,如果博客必须以收费取得会员资格,或收取广告费用,都属于营利行为,就更难主张复制作品的正当性。
公布面试过程,小心你的用词
至于李大同的大哥在博客上写下求职经过和考试题目,基本上,除非公司特别要求保密(不论口头或书面),否则公布面试题目并不算「泄密」,除非试题本身有著作权。但如果发表人在陈述事实之外再加上个人感官注解,则可能涉及「诽谤」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责任。
诽谤和公然侮辱的不同,在于诽谤是「捏造事实」损及名誉,公然侮辱则是在公开场合,对事人个人人格或名誉有伤害性的言词出现。如果在博客中撰写面试心得,却恶意抹黑该公司,令公司形象受损,甚至指名道姓某位主考官,都可能涉及诽谤或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