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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囚器官移植,要禁就禁彻底

中国器官移植的重大变革: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取代死囚器官利用

随着黄洁夫教授在“2014年中国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的宣布,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即将迎来重大变革。从明年开始,我国人体器官来源将全面转向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这一决定立即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关于死囚器官捐献的细节仍然有很多不明确之处,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和反思。

在全球范围内,关于死囚器官捐献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国外媒体和学术界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现状持有批评态度。全球知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曾发表文章,呼吁全球学术界对中国涉及器官移植的科学与医学论文采取谨慎态度,担忧我国在器官摘取和利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文章指出,将死刑犯作为器官来源是一种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在此背景下,黄洁夫的宣布无疑是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一大进步。

关于这一新政策的细节仍然有待明确。我国将全面禁止死囚器官捐献,还是仅禁止对死刑犯器官的私取利用?对此,公众产生了疑问。据报道,黄洁夫表示死囚也是公民,其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尊重。这似乎暗示未来我国仍会接受死刑犯捐献身后器官的做法。那么这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何区别?新的政策究竟新在哪里?

黄洁夫强调,医院、医生和司法系统中的个别机构、个人私下获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买卖器官并受到严厉打击。这一举措无疑是对当前一些不良现象的打击,但问题在于,即使按照现在的法律,私自取用和分配死刑犯器官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规定过于粗略,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导致现实中无法得到有效遵行。

黄洁夫的宣布意味着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重大变革。虽然具体的细节还有待明确,但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一次重要调整。未来我国器官捐献将更加注重死者的自愿和监督。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一变革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制度设计、社会现实、道德等方面的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和研究,以确保这一变革能够真正为公众带来福祉。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出台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规,以保障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的

身处高墙之内,背负着沉重心理压力的死刑犯,在封闭的环境中度过漫长的时光。对于是否愿意在离世后捐献器官,他们面临的决策环境极为复杂。在我国,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问题,涉及诸多层面,从法律、到社会心理,每一个角度都值得深入。

对于死刑犯而言,面对长期与世隔绝的状态以及人格权利的忽视,他们的决策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一些人在巨大压力下选择捐献器官,可能并非出于真正的个人意愿。这些捐献者的家属,往往只能收到一个骨灰盒,而无法了解捐献时的真实情况。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做法,为诸多不确定因素留下了空间。

人体器官黑市的交易,在我国屡见报端。高额的利润,加上死刑执行程序的不严密,使得死刑犯器官捐献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临床上追求手术成功率,使得手术者倾向于提前计算死亡时间,这不仅可能带来伤害和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基于以上种种考虑,法律应当禁止死刑犯捐献器官。但也可以考虑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死刑犯愿意将器官捐献给近亲属,或者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给符合条件的受体。而对于向不确定的社会公众捐献器官的行为,则应当坚决禁止。

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只有从源头上收紧,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死者的权益。医院在手术时对供体和受体关系的审查不严格,使得一些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交易。在法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死囚器官捐献更容易引发争议和恐慌。

有人担心禁止死刑犯捐献器官会导致器官供应的“缺口”无法弥补。但事实上,我国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庞大,而能真正获得移植的仅一小部分。人体器官需求和供给的矛盾是全球性问题。我们应当接受现实,并寻求缓慢解决之道。提高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每个健康的人都可能面临需要器官移植的风险,因此自愿在死后捐献器官实际上是一种互助行为。

我国公民身后器官捐献率较低,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形成集体意识。只有当人们认识到自愿捐献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互助互保的社会风气,器官捐献的供给压力才会逐渐缓解。继续依赖死刑犯器官作为来源,不仅可能造成人权侵犯的隐患,还可能削弱公众自愿捐献的动力。从这个角度看,过度依赖死刑犯器官反映了社会互助意识的缺乏。

我们也不能过度苛责公众。社会观念正在不断变迁,新一代人在器官捐献方面可能会变得更加开明。我们应当积极传播正确的观念,推动社会进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自愿捐献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解决器官供给的矛盾,走向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重塑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公正透明体系

面对当前公民对器官分配公正的疑虑,我们必须构建一个受监管的、透明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器官的流向必须公开,来源可追踪,分配则应以医学上的紧急程度为标准,而非基于受体的财富和社会地位。这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任务,但我们必须坚定地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否则,社会的合作破裂将带来更大的成本和痛苦。

有人可能会主张放开器官交易,但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就如同“自由”的易一样,看似自由的器官交易,在现实中往往因社会地位、财富、力量的差异而变成不自由的奴役。尤其在中国,贫富差距悬殊,底层权利利益无保障的现实中,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目前,中国严禁人体器官买卖,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这一立场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在无法允许器官交易的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死刑犯器官被任意利用的问题。要杜绝这一现象,必须从源头上禁止死刑犯向除其亲属之外的人“捐献”器官。

如果这一点难以实现,那么我们至少需要通过制度的完善,确保死刑犯的捐献是真正的捐献。禁用死刑犯器官并不是一个轻易能实现的口号,现有的规定如《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远远不够。我们需要为死刑犯捐献器官制定专门的法律和程序,将其纳入当前的器官捐献系统,与普通死者同等对待。

在这一过程中,死刑犯的捐献必须是主动提出的,不能受到任何诱导。在做出同意表示时,必须有家属在场,签署严格、正式、详细的捐献协议。在签署协议前,必须给予死刑犯充足的考虑时间,不能施加压力或以任何利益进行诱惑。死后的器官摘取过程必须有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不能由监狱自行执行。对于违反死刑犯意愿摘取其器官并私自贩卖的人,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黄洁夫委员的提议是重要的,但要让“器官来源只能采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承诺变为现实,我们需要正式的法律来保障。

严禁死刑犯器官的非法利用并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国际压力、改善国际形象。这是一个关乎每个个体利益的问题,因为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死刑犯,每个人的器官都有可能面临被非法侵犯的风险。完善制度也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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