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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遗赠同居17年保姆案改判无效

一、案件背景介绍

涉案财产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的三套回迁房,总面积达300平方米,按照当前市场指导价估算,价值约0万元。这些房产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刘某(化名)在1995年自建的房屋,后来在2010年旧村改造后置换为回迁房。

人物关系方面,刘某与妻子陈某育有三男两女,由于感情破裂,两人自1981年起就开始分居。2001年,刘某雇佣了保姆杨某,并逐渐发展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刘某于2017年去世。

在遗嘱争议方面,刘某在2016年8月首次立下遗嘱,将三套房产赠予杨某。在去世前两个月,即2017年6月,他订立了第二份打印遗嘱,再次重申了赠予的意愿。刘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然而在一审判决离婚后,陈某选择了上诉。在二审期间,刘某病故,导致离婚诉讼终止。

二、法院如何作出判决

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刘某与杨某的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遗赠行为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如果支持此类遗赠,可能会纵容婚外不正当关系,损害婚姻制度的社会价值。涉案房产属于刘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单独处置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剥夺了陈某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继承权。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仍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予,不符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三、案件对社会与法律的启示

这一案件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对社会和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明确了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边界,《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一案件也为遗产规划提供了警示,遗嘱的设立需要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避免涉及违反道德的行为。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婚姻忠诚与财产分配问题的广泛讨论,法院判决传递了维护传统家庭的司法导向。

四、案件后续发展与影响

原配陈某通过继承公证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杨某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被驳回。这一案件成为了民法典实施后涉及“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对于类似遗产纠纷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它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借鉴,也向社会传递了维护家庭、尊重婚姻制度的价值观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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