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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只进不出” 精神病人回归社会难

天津市安定医院致力于精神病患者的生物—心理—社会一体化治疗。在这里,每天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唱歌、职业培训等,不仅让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还让他们逐渐掌握精神康复的技能和技巧,实现从院内走向院外的社区康复。

国家卫计委疾控局副局长王斌指出,精神病患者出院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区康复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患者无法有效管理并恢复生活技能和社会技能。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让精神病患者难以融入社会,家庭和医院也因此面临巨大压力。精神卫生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在我国,精神疾病在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庞大。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这部法律为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提供了明确指导。

精神疾病的康复之路并非易事。许多家庭因为精神病人的疾病陷入贫困的困境。例如,在云南楚雄的李家巷村,李丽因精神疾病在外流浪了十年之久。她的母亲每天都要专职照顾她,并督促她按时服药。而在上海嘉定区安亭镇的黄渡社区,苏欢的母亲也经历了类似的困境。苏欢因精神疾病住院花费巨大,家中为了照顾他而失去了经济支柱。这些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情感压力。

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痛苦难以言表,缺乏专业知识的家人往往束手无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医师谢斌表示,精神障碍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异常,导致患者心理痛苦和社会适应功能的损害。病因往往不明确,治疗主要是作对症的控制。尽管有药物治疗,但疾病反复发作、康复时间漫长仍是困扰患者和家庭的一大难题。部分患者会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现行为紊乱,甚至伤害自己或他人。在农村地区甚至会出现将患者锁起来、关在铁笼子里的极端情况。

面对精神疾病的困扰,患者和家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尤其对于那些首次发病的年轻患者,他们的人生轨迹在20岁左右这个充满活力和梦想的年纪被改变。他们与家人住在一起,家人的照料负担沉重,不少人因此患上了心理疾病。

这些患者面临的困境,就像陈新的情况一样,他因糖尿病并发症而住院已经十年。刚住院时,他处于急性期,表现出打人、砸东西、幻觉妄想等行为。尽管陈新穿着体面,谈吐自如,但他在医院已经住了十年,无法出院回到温馨的家庭环境中。他幻想的美好家庭,可能正是因为现实中无法得到的关爱和陪伴而产生的。

许多精神病院都存在着一些像陈新一样的患者,他们长时间无法出院,也无法回到家中。这些患者的家属往往因为担心病情复发或无法照顾而选择让他们继续留在医院。还有一些患者已经查不出住址,或者不愿意说出来,担心被家人嫌弃。医院里的患者数量不断增加,床位紧张,导致一些患者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提倡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分为急性期、巩固期和维持期三个阶段。即使经过了治疗,一些患者仍然无法回到社区,因为他们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这些患者感到自己无法融入社会,甚至有些家庭也无法接纳他们。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也面临着歧视和偏见,这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尊严。

苏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因为社会的歧视而选择了躲在家中,不愿意与外界接触。他感到自己被人看不起,每次外出都会遭到异样的眼光,这使他无法忍受,甚至与人发生冲突。他的母亲也感到无奈,因为苏欢无法成家,也无法学习新的技能,只能待在家里。

这种出院难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完善,无法让患者在院外得到有效管理,并通过康复训练逐步恢复生活技能和社会功能,从而真正回归家庭和社会。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也是这些患者难以融入社会的原因之一。我们需要加强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和理解,消除歧视和偏见,为这些患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也需要完善社区康复体系,让患者能够在院外得到有效管理,并逐渐回归家庭和社会。《精神卫生法》致力于保障患者权益,消除歧视与偏见

谢斌专家指出,尽管《精神卫生法》已明确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在教育、劳动、医疗等方面获得物质支持的合法权益,但消除歧视和偏见仍是一场持久战。这些如影随形的歧视与挥之不去的偏见,广泛存在于患者的求学、求职、个人生活及行使公民权利等各个领域。

对于患者而言,重返校园是他们康复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一些学校在患者病情稳定后,仍要求家长提供医生证明才能继续上学。谢斌表示,这已经发生了不少类似的个案,学校的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患者正常受教育权益的侵害。

在求职阶段,精神障碍患者面临的障碍更多。某些行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将精神障碍患者拒之门外,如教师职业。谢斌强调,已经康复的患者应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竞聘和面试机会。社会不能因其曾经患有精神障碍而歧视他们,剥夺他们的就业机会。

个人生活中,婚姻问题尤为突出。部分地区法院将精神障碍患者视为《婚姻法》中的“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判其婚姻无效。谢斌明确表示,罹患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丧失婚姻能力。只有当患者处于发病期或经过司法鉴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能存在暂时的限制。病情稳定后,他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结婚或离婚。

很多人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行使处置房产、写遗嘱、参与诉讼等权利。对此,谢斌指出,事实上,绝大多数患者在疾病的大多数阶段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

谢斌还表示,由于广泛存在的歧视,许多患者讳疾忌医,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实际上,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并不比一般人群高,仅有约10%的重性患者有暴力倾向,且通过早期识别和及时的科学干预完全可以控制。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采集患者信息至关重要。

《精神卫生法》虽已为患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真正实现患者的平等权益,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理解。我们必须认识到,精神障碍并不意味着患者失去了正常人的权利和能力,他们同样需要被尊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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