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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药企向“老少边穷”地区挺进

田野小径旁,筑起了一道约两米的土坝。踏上土坝,一股冷腥的臭鸡蛋气味扑鼻而来,眼前则是一望无际的褐色污水湖面,与湛蓝的天空形成鲜明对比。这片被污染的湖泊像是无声的控诉,诉说着人类对环境造成的伤害。

湖中枯萎的红柳,如同溺水者一般,奄奄一息。它们原本应该是湖畔的美丽风景,如今却成了污染的见证者。尽管公众对国内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已经产生了“审丑疲劳”,但内蒙古托克托“污水湖”污染事件仍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报道指出,石药集团中润(内蒙古)公司等企业排放的污水,沿着解放初期挖的黄河灌渠流淌,污染了流经的多个村庄。这些企业的水量之大,竟然在原本草绿水清的村庄形成了多个污水湖。村民生活的家园被污水包围,土地无法耕种,牲口无法饲养,甚至连饮用水都遭到了污染。

医药行业已经成为环保违规的高发领域。在新年伊始,环保部公布的被挂牌督办的15家企业中,有10家为制药相关企业,包括两家上市公司。回顾近年来的重大污染事件,可见“老少边穷”地区正成为高污染企业迁移的目的地,污染事件频发。污染企业之所以向这些地区迁移,是因为发达地区对污染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建立环保淘汰机制,清剿污染大户。

一些污染企业并未因此消失,而是向中西部、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发达地区到内陆欠发达地区的路径迁移。内蒙古托克托的“污水湖”污染事件中的排污大户石药,就是在河北遭到抵制后搬迁至托克托县。

制药行业是国家环保监管的重点行业之一。尽管其产值仅占全国GDP的不到3%,但污染排放总量却高达6%。某制药企业内部人士透露,高污染、高耗能往往伴随着低利润率和低技术含量。但排污大户向中西部内迁的真正原因并非用工成本提高,而是治污成本过高。

以石药为例,其每天需要处理大量污水。如果按国家标准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投资将高达数亿元,每年的运行费用也非常可观。而这些产品的利润可能不足以支撑这样的投入。企业宁愿选择不严格遵守环保标准以节省成本。环保部的新标准对于许多药企来说难以实现,所以原料药的生产逐渐向西转移。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实际上需要的是企业引进新技术来减少污染产生。一些原料药企业已经逐步将生产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但这些地方往往成为新的污染重灾区。当地为了经济发展和税收往往对环保管理放松警惕这也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地排放污染物。治理污染与引进新技术的成本高昂在没有足够动力的情况下逐利的企业自然选择不投入巨额资金去引进新技术来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导致此类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药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机制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引导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来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田野小径旁曾经的宁静被打破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如今被一片破败所替代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家园这种美丽景色终将回归我们的生活之中这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未来的重要问题。原料药生产行业的污染问题及其背后的挑战

原料药生产行业面临着严重的污染问题,许多企业存在废物处理不达标甚至直接排放的情况,特别是在晚上8点到早上6点这段时间。这一现象在上海一家药厂负责人看来,与国内大部分原料药生产企业从事低端生产、高污染的现状密切相关。

尽管中国原料药生产优势明显,品种多、产量大、价格便宜,但低附加值、高污染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和出口国,但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处理成为一大难题,治理难度大且处理成本高昂。这也是为什么跨国药企纷纷将原料药生产转移到中国等国家的重要原因。

制药企业不愿在治污方面多投入,主要是因为低端原料药的利润微薄,企业升级能力有限,不得不继续在低端市场竞争。这也导致了一些企业的违法成本极低,环境违法成本平均不及治理成本的1%,甚至不及危害代价的2%。一些高污染企业甚至通过地下排污暗道等方式逃避监管。

更令人担忧的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甚至纵容使得企业更加肆无忌惮。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条“利益链”,面对长期以来的污染问题,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情况在“宁可毒死,不能穷死”的畸形发展观、政绩观的推动下,环境监管形同虚设。

事实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高污染企业正在经历一场由欧美发达国家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污染大迁徙”。而中西部地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高污染企业往往选择在这些地方扎根。这也反映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存在的法律“短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损害如何赔偿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在违法后无法得到有效制裁。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环保的投入,推动原料药生产企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转型。我们也需要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可靠、环保合规的产品,推动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原料药生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模糊而泛泛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指引,使得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时面临诸多困扰。尽管许多案件的事实基本相似,但赔偿结果却大相径庭。对此问题,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她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对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审理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

吕忠梅代表指出,法官在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司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面临挑战。从立案到判决、审理再到执行,都存在诸多困难。尽管各地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污染企业往往逃避责任,留下居民受害、负责、国家承担后果的局面。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环境投诉近年来不断增多,但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未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一现状亟待改变。

相较之下,美国的环保法律体系则显得更为成熟。一旦污染企业造成环境损害,环保署会联合司法部代表国家对其进行法律追责,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广泛,除了实际的污染损失外,还包括恢复和清污费用。这笔费用通常极高,相当于要将生态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如果企业无法承担这一费用,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境地。

针对这一现状,包括吕忠梅在内的多位专家呼吁我国应制定一部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建立起健全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令人鼓舞的是,近年来贵阳、无锡、昆明等地纷纷设立环保法庭,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的大门正在逐步打开。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将对排污大户们采取更加严厉的行动,守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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