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该法于2009年6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主要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涵盖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收回、调整承包地、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在解决这些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等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和解或调解无果,或者当事人不愿选择和解、调解,他们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这些过程必须便民高效,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要求,并尊重社会公德。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支持相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解决途径,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